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在本公司 召开董事会议。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1、经审议,批准本公司一九九五年度业绩报告;
    2、经审议,批准本公司一九九五年度净利润分配预案。
    1995年净利润为167,505,197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16,750,520元,提取10 %法定公益金16,750,520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34,004,157元,提取43.5%任意 公积金73,000,000元,当年分派给股东利润为56,769,050元,根据一九九五年度股东 周年大会所批准,按照本公司合共87337万股股份计算,每股末期股息定为0.065元, 未分配利润4,235,107元。
    3、委任齐伯礼律师行苏光耀先生为本公司香港公司秘书。
    4、经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修改报告(详情见本报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 知)。
    以上(1)、(2)、(4)项决议尚须经过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批准。
    
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