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对近期涉及的有关诉讼案件公告如下: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诉本公司控股股东—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以下称“控 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64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于2002年1月20 日由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公司因向控股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成为本案第二被告。目前控股公司已向法院及原告提出和解请求, 法院同意进行调 解,下一次开庭时间没有确定。
    本公司于1998年6月19日向控股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2640万元贷款提供担事项, 以及于1999年4月23 日向控股公司附属之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沈阳分 行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及 时披露义务深表歉意,并保证今后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 司董事会特此向除控股公司之外全体股东致歉。
    近日,香港媒体对本公司有诸多报道,其中多有不实之处。就此, 本公司董事会 郑重声明:一,沈阳市政府对东北电重组工作的原则是按照市场规律,通过市场行为 寻求战略投资者对东北电实施重组;二, 本公司目前尚未就削债还款事宜与中芝兴 业等银团方举行正式会谈;三,截止本公告日,公司A 种股票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四,一如本公司2002年1月3日发布公告中指出,截止2001年9月30日,公司拥 有净资产9.38亿元,预计200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3亿元以上。目前为止,本公司经营 活动正常。
    继2001年12月27日作出预亏公告后,本公司再次作出风险提示:预计公司 2001 年度业绩仍会出现亏损,具体亏损数额需待审计后于2002年4月20 日前公布。 截止 2001年12月31日,公司已连续三年亏损。
    提醒本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宜小心谨慎。
    
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