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本公司于2001年6月5日和11月10日做出银团贷款诉讼案进展情况公告后, 香 港中芝兴业财务牵头的境外银团于2001年11月22日致函公司,要求本公司14 天之内 执行香港高等法院于10月29日做出的简易程序判决,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美元、利 息3,087,053.76美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否则,将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对本公司实施 清盘处理的申请。需要特别说明,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内地 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银团依据简易程序判决提出的执行申请均是基于香港法 律做出的,对本公司提出清盘申请仍需要依照内地法律规定执行。 本公司将密切注 意诉讼案进展,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筹措资金偿还债务, 积极与贷款银行磋商庭 外和解以及寻求双方接受的可行性解决方案, 从而减少公司正常的生产运作受此事 件的影响程度。本公司将会按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