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本公司于2001年6月5日发出银团贷款诉讼案公告和10月26日在中期报告作出 该案进展情况披露后,香港高等法院于10月29 日做出判决:批准以中芝兴业牵头的 银团为原告方要求执行简易程序判决的申请,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美元、 利息3,087,053.76美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司接到香港律师于11月2日转来香港 高院文件后,组织多方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并积极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方面努力 筹措资金,具体措施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催讨大股东东北输变电设备公司和 其他应收帐款,目前债务人均已提出了相应还款计划。另一方面,本公司仍在积极与 贷款银行磋商庭外和解以及双方接受的可行性解决方案, 从而减少公司正常的生产 运作受此事件的影响程度。因为执行简易程序并非最终判决, 本公司将密切注意诉 讼案进展,并会按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