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两份法院判决书,一份为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高")及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另一份为关于西安双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双佳")因货款纠纷起诉沈高及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
    一、信达诉讼案
    1、本案概况
    本公司曾于2005年10月25日公告,信达公司因沈高2003年12月在交通银行沈阳分行铁西支行借款2835万元人民币到期未还,2005年5月12日起诉借款方沈高和担保方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借款赔偿责任,本公司、沈阳诚安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信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沈高新老股东一并起诉,原告要求本公司在对沈高出资不足额和未补足出资数额内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诉讼进展
    2006年3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辽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高和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借款赔偿责任;本案审理中确认本公司对沈高出资已到位,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沈阳诚安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和沈阳信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和公司聘请的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本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诉讼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二、西安双佳诉讼案
    1、本案概况
    2004年4月,西安双佳因货款纠纷将收货方沈高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并以我公司曾经为沈高股东,且与沈高公司有房产交易为由,认为我公司与沈高存在无偿转让、抽逃出资行为,据此将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终审判决结果
    2005年5月30日,西安中院一审判决我公司以曾向沈高购买的八套房产承担沈高所欠西安双佳货款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查封了上述八套房产(面积合计18414平方米)。我公司认为,公司已为上述房产交易支付对价,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生效,法院判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西安中院违背这一原则,在能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却不尊重客观事实,因而其做出的判决亦违反公平正义,也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权益。我公司已于2005年6月14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提起上诉。
    陕西高院已于2005年10月18日下达(2005)陕民二终字第37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公司在已被查封的8处房产(面积合计:18414平方米)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3、诉讼进展
    公司认为西安中院及陕西高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现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4、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被查封的八套房产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用房,公司从谨慎角度出发,在2005年度对此诉讼在上述八套房产帐面价值内预计负债。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2、西安双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状
    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