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于2004年11月15日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05年2月4日以辽证监上市字[2005]12号文下发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公司接到通知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公司董事会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勤勉尽责、严格自律、诚实守信,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重新进行了核查,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现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通知》中指出,2004年3月15日公司向沈阳诚安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出售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2004年4月7日公司收购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74.4%股权;2004年4月14日公司收购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95%股权和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95%股权。上述交易双方属于关联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
    针对《通知》中指出"股权售购交易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公司召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加强业务学习,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今后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本公司的检查工作非常及时有效,不但帮助公司发现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而且极大地提高了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认识水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整改工作,并于2005年4月1日发出《更正公告》。公司承诺,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此次检查后,公司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在内的各项法人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运作,注重自我防范风险,努力塑造自律、规范、诚信的公司形象。同时还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确保公司依法运作,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