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3月21日上午九时在中国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瞿林先生主持。出席会议股东4人,代表股份521,868,99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87,337万股的59.75%,其中非流通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266,52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6.49%,流通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5%,外资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55,343,99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98.99%。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于2004年12月30日的指定信息披露报章上。
    经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批准出售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99.99%股东权益
    赞成票521,868,99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其中:
    外资股赞成票255,343,998股,无反对票和弃权票,非流通股赞成票266,520,000股,无反对票和弃权票,流通股赞成票5,000股,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惠肇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出席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签名的本次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所有交易文件正本。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