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兹通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04年9月27日(周一)上午九时在中国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 号金都饭店公司会议室举行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对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修改本公司章程如下:
    (1)原第九十四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不是董事、经理”修改为“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担任”
    (2)删除第九十六条第四款最后一段“对外担保超过以上比例的行为应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陈述
    (3)第九十九条关于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的规定增加第三款“监事会提议时”。
    2、审议批准《关于提名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第一大股东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提名,推荐王守观先生、苏伟国先生、李洪良先生、刘庆民先生、牛文军先生增补为执行董事候选人。
    三、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
    (1)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2004年8月27日(周五)收市时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表决。
    (2)为了确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将于2004年8月28日至9月27日期间(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东股份过户登记。于8月27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表决。凡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须于8月27日下午四时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事处。
    (3)凡欲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填写回执,并于2004年9月7日前将此回执返回本公司。
    (4)任何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个人(不论该人是否为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及表决。
    (5)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的话)最迟须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方为有效。
    (6)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
    回 执
    本人于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仍持有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定于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召开的二零零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 名: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召开的二零零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200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