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继2003年10月31日本公司发出之公告后,现就本公司为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缆公司”)在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沈阳市分行”)担保2,000万元涉诉案审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持续披露
    1999年4月22日和9月3日,沈缆公司向中行沈阳市分行申请封闭贷款人民币900万元和1,1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本公司为沈缆公司提供担保。
    借款到期后,沈缆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中行沈阳市分行2001年6月6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缆公司及本公司给付欠款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沈阳市中院于2001年7月2日做出(2001)沈经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以沈缆公司已宣告进行破产程序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之后,中行沈阳市分行在2003年6月30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本公司偿还沈缆公司借款本息。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宣判后,本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4日和7月9日两次开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及其进展情况本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持续披露,分别刊载于2002年1月25日、2002年4月19日、2002年8月28日、2003年4月15日、2003年8月16日和2003年10月31日的指定信息披露报章。
    二、审理结果
    本公司近日收到沈阳市中院于2004年7月9日做出的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沈缆公司所欠中行沈阳市分行的借款本金11,030,147.13元,免除其余所欠的借款本金8,969,852.87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沈缆公司所欠中行沈阳市分行借款利、罚息(计算方法:计息本金额为11,030,147.13元,其中6,100,000元自1999年5月20日始,4,930,147.13元自1999年9月23日始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所得金额之和。);
    3、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沈缆公司追偿;
    4、驳回中行沈阳市分行、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20元由本公司负担80,020元,原告中行沈阳市分行负担70,000元。
    三、根据判决结果,本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向沈缆公司追偿。此判决执行后,将对公司造成现实损失,同时给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期利润带来负面影响。
    本公司认为,中行沈阳市分行对封闭贷款使用不规范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并且公司认为剩余款项中还有不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因此本公司已于2004年7月28日继续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沈经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中民(3)合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
    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