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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5 证券简称:ST东北电 项目:公司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3-0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3月8日上午九时在中国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共计4人,持有和代表的股数521,838,12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87,337万股的59.75%。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罗宏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沈阳市第二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于2004年1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经济日报》、英文《HONGKONG IMAIL》上。

    经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罗宏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选举田莉女士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选举时延平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4、选举瞿林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5、选举唐小江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6、选举张德本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7、选举何万军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8、选举张斌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9、选举高闯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10、选举康锦江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11、选举粱杰女士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12、选举蔺文斌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13、选举刘洪光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上述人士组成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任期从2004年3月8日至2007年3月7日。

    (三)《关于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袁利民先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选举许秀芹女士担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另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迟瑾芝先生为监事。上述人士组成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任期从2004年3月8日至2007年3月7日。

    (四)《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五)《关于第四届监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赞成票521,838,128股,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惠肇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出席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附后)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签名的本次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任监事之个人简历

    迟瑾芝先生,51岁,本科学历,现任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历任沈阳高压开关车间主任、计划处处长、生产处处长。

    (其余当选人员简历已于2004年1月16日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公布)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附:法律意见书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8日召开的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4年3月8日在公司办公地点召开的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将于2004年3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004年3月8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项决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全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综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2、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二份。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惠肇阳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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