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
    应贵公司的要求,我所张力兵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01年3月9 日举行的股东大 会。
    我们查阅了贵公司有关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有关文件, 以及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表的资格证明文件。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一、此次临时投资意向。公司董事会打算引进战略投资者投入8000 万元左右;银行授信5000万元;公司自筹3000万元;具体投资方案目前尚在论证之 中,公司将本着“ 投入少,见效快”的原则,审慎、充分地进行科学论证, 并尽快决 策有固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张力兵
    二00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