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02年12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本部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10名,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全体与会董事经认真、审慎的讨论,并经表决,以10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以下决议:
    接受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法执字第37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所做出的裁定,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港德奥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六台120MW汽轮发电机组设备和四台200MW汽轮发电机组设备,评估价值13,082.92万元,抵偿所欠本公司9,076万元人民币债务。
    在对抵债资产的处理上,董事会认为可以通过出售变现收回资金,或追加对设备投资获取收益,或与其他公司合作经营开发等多种方式进行操作。
    同时董事会决定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交易履行披露义务。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