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于2002年10月25日上午九时在中国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曾于2002年9月11日和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经济日报》、英文《The Standard》上刊登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6人,持有和代表的股数363,054,2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87,337万股的41.5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通过投票表决,大会以赞成票363,054,26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下列决议案:
    1、公司名称变更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修改《公司章程》。
    (1)第二条修改为:
    公司的注册中文名称: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ORTHEAST ELECTRIC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2)第三条修改为:
    公司的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8号。
    公司的办公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金都饭店14层(邮政编码:110001;电话: 024-23527080;传真:024-23527081)。
    特此公告。
    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5日召开的200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敬启者:
    受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10月25日在公司办公地点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将于2002年10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并于2002年10月10日在上述报纸刊登了补充公告。2002年10月25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 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项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综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2)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二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韩小京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