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沈变文化宫召开。沈阳市公证处公证员参加了大会,并对会议予以公证。本次会议进行期间一直有足够的法定人数参加。
    1、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普通决议案:
    (1)批准和接纳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帐目及核数师报告;
    (2)宣派本公司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5元(分红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3)批准和接纳本公司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会报告;
    (4)批准和接纳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监事会报告;
    (5)继续聘任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境外核数师及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境内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核定其酬金;
    (6)批准委任樊迎朝先生和陆燕荪先生为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2、以特别事项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特别决议案: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作为下述修改:
    公司章程第90条所规定的董事会中的董事总数由十一名增加至十三名及非执行董事人数由二名增加至四名,其它内容不变。”
    3、以特别事项之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普通决议案:
    “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前提,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直至下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前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宣派本公司的中期股息。”
    
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