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还款承诺的公告》,公告显示,成都市市政府以成办函(2000)86号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原成都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与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债务的批复”明确承诺,因本公司的前身成都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与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款支付问题产生经济纠纷一案,本公司代开发公司垫付的融资租赁债务9,929,902.17元,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后的收益清偿。
    本公司已于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到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的上述欠款本息合计12,127,996.17元。
    本公司对上述代开发公司垫付的融资租赁债务9,929,902.17元款项的财务处理记为“其他应收款”,截止二00二年度,本公司已按相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2,978,970.65元。本公司收回上述款项12,127,996.17元后,将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因此,该事项将对本公司二00三年度损益产生正面影响。
    特此公告。
    
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