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国有股股东股权转让审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国有股股东成都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成都国资”)已于2003年1月12日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良”)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成都国资将持有的本公司37,699,255股国有股(占总股本18.64%)协议转让给江苏双良,相关信息详见2003年1月14日、1月21日、2月22日、5月24日、9月9日、11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告。
    二、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19号《关于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本次股份转让已经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转让完成后,该股份属非国有股。
    三、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已开始着手过户的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