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份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03年5月29 日收到本公司国有股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成都国资”)的书面通知,成都国资已于2003年5月28 日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双良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份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书面通知及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如下:
    一、原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托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1、成都国资与双良科技已分别于2003年1月12日签署了一份《关于转让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18.64%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股协议”)和一份《关于托管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18.64%股份之股份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于2003年5月23 日就转股协议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第一份补充协议”)(转股协议、托管协议以及第一份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已签署协议”), 约定成都国资应按已签署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18.64%的国有股(共计37,699,255股, 以下简称“拟转让股份”)转让予双良科技,且双良科技应按已签署协议之约定从成都国资处受让成都国资持有的拟转让股份。 同时, 成都国资应按已签署协议的约定将拟转让股份委托予双良科技管理;按公司经审 计的2002年年报所记载的每股净资产值将《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从1.3元调增为1.47元。
    2、由于近期国务院部分机构进行了改组,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审批、报批程序目前尚有待明确之处, 同时, 上述拟转让股份转让的报批事项又受到了非典型肺炎的影响, 因此, 双方预计, 上述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事项获得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以及拟转让股份完成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时间将有所延后, 因此, 双方同意并于2003年5月28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份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修改已签署协议中涉及政府批准时间、过户完成时间的相应条款。
    二. 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份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同意对且仅对已签署协议中涉及政府批准时间、过户完成时间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主要内容如下:
    1、经双方协商同意, 在拟转让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前, 转股协议第1.5款以及第一份补充协议第二条所述之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以下简称“指定帐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如拟转让股份在2003年12月31日前在证券登记机构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 则该指定帐户将由甲方全权管理。
    转股协议第1.5款以及第一份补充协议第二条所述内容与本条上款所述内容不相一致之处应以本条上款所述内容为准。
    2、经双方协商同意, 对已签署协议的其他条款修改如下:
    ⑴ 转股协议第1.7款第(1)项原文为: “在2003年5月30日之前, 本协议已经生效;”
    现修改为: “在2003年11月30日之前, 本协议已经生效;”;
    ⑵ 转股协议第1.8款第(1)项原文为: “在2003年5月30日之前, 本协议仍未生效; 或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 拟转让股份仍未在证券登记机构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
    现修改为: “在2003年11月30日之前, 本协议仍未生效; 或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 拟转让股份仍未在证券登记机构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
    ⑶ 转股协议第2.1款第2项原文为: “如本款所述先决条件在2003年5月30日之前未得到全部成就, 则甲、乙双方的任一方均有权按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通知方式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现修改为: “如本款所述先决条件在2003年11月30日之前未得到全部成就, 则甲、乙双方的任一方均有权按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通知方式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⑷ 托管协议第3.5款原文为: “如因非甲、乙双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等)导致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的, 或导致拟托管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在2003年6月30日前未能完成, 则甲、乙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该等协议的终止自一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的通知方式向另一方通知有关终止事由之时即行生效。”
    现修改为: “如因非甲、乙双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等)导致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的, 或导致拟托管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在2003年12月31日前未能完成, 则甲、乙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该等协议的终止自一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的通知方式向另一方通知有关终止事由之时即行生效。”;
    ⑸ 托管协议第3.6款原文为: “如因甲、乙双方任一方过错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的, 或导致拟托管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在2003年6月30日前未能完成, 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该等协议的终止自守约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的通知方式向违约方通知有关终止事由之时即行生效, 守约方并进一步有权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现修改为: “如因甲、乙双方任一方过错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的, 或导致拟托管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在2003年12月31日前未能完成, 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该等协议的终止自守约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的通知方式向违约方通知有关终止事由之时即行生效, 守约方并进一步有权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上述修改后的条款对应替代已签署协议中的相应条款。
    三. 双方进一步同意, 除对已签署协议中涉及政府批准时间、过户完成时间的相应条款按本补充协议第一条及第二条进行修改外, 已签署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为双方所遵守。
    特此公告
    
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