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03年5月23 日收到本公司国有股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成都国资”)的书面通知,成都国资已于2003年5月23 日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双良科技”)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面通知及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如下:
    一、原股权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
    1、成都国资与双良科技已于2003年1月12日签署了一份《关于转让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18.64%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股协议”), 约定成都国资应按转股协议之约定将持有的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都股份”)18.64%的国有股(共计37,699,255股, 以下简称“拟转让股份”)转让予双良科技且双良科技应按转股协议之约定从成都国资处受让成都国资持有的拟转让股份;
    2、根据转股协议第1.2条之约定, 双方已协商同意确定拟转让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元, 全部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49,009,031.50元(以下简称“原股份转让价款”); 同时, 双方进一步在转股协议中约定, 如蜀都股份经审计的2002年年报(以下简称“2002年年报”)所记载的每股净资产超出了每股人民币1.3元且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本协议项下拟转让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2002年年报所记载的每股净资产, 则双方应当将本协议项下拟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调增为2002年年度报告所记载的每股净资产数, 在该等情况下, 原股份转让价款亦应作相应调整;
    3、根据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出具的岳总审字2003第B038号《审计报告》记载, 截至2002年12月31日蜀都股份每股净资产为人民币1.47元, 与全部拟转让股份对应的净资产总计人民币55,417,904.85元;
    4、由于蜀都股份2002年年报记载之蜀都股份每股净资产(即人民币1.47元)已超出了转股协议所约定的拟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即人民币1.3元)且政府主管部门亦已要求双方按2002年年报调增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 因此, 双方同意签署补充协议以调整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 同时, 修改且仅修改转股协议中与拟转让股份之转让定价相关之条款。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据该协议,成都国资持有的本公司37,699,255股国有股(占总股本18.64%)协议转让给双良科技的转让价由原合同约定的每股转让价格1.3元,调增为每股1.47元,同时全部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亦从人民币49,009,031.50元调增为人民币55,417,904.85元。即: 除转股协议所约定的双良科技应向成都国资支付的原股份转让价款之外, 双良科技应就从成都国资处受让拟转让股份之事宜再向成都国资支付人民币6,408,873.35元;
    2、双方进一步同意, 除对转股协议中与拟转让股份之转让定价相关的条款按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进行修改、补充外, 转股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为双方所遵守且转股协议其余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不发生任何变化。
    特此公告
    
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