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于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在蜀都大厦东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十人,实到十人,三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峰林主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会议合法有效。经研究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调整“召开二00二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四川蜀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五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决议(决议公告见二00三年三月一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用作出资的实物净资产包括: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审计的成都蜀都大厦物业,包括蜀都大厦(下同)东楼1-6层、16-34层、地下1、2层,建筑面积为26942.46平方米,南楼1-7层、地下1-2层,建筑面积为18208.24平方米,北楼1-7层、地下1-2层,建筑面积为9263.51平方米,西楼建筑面积为2489.05平方米,中庭展场及精品屋,建筑面积为4531.92平方米的建筑物、设备设施、运输机械等实物资产,再扣除相应的债务后的净资产。
    上述物业中,因东27层的百分之五十、东30层、南五层、南楼地下2层的一部分存在不确定因素,不宜作为公司的出资,故将公司用作组建“四川蜀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实物净资产调整为:以经过评估师事务所评估的不超过人民币3.65亿元的成都蜀都大厦部分物业(包括:蜀都大厦(下同)东楼1-6层、16-26层、28-29层、31-34层,地下1、2层;南楼1-4层、6-7层、地下1层、地下2层的一部分;北楼1-7层、地下1-2层;西楼、中庭展场及精品屋等建筑物)、设备设施、运输机械等实物资产,再扣除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的银行负债及/或其他债务后所得的净资产。物业的面积、物业和设备设施、运输机械等实物资产的价格均应以独立的评估师事务所出具之评估报告的记载为准,实物净资产投入四川蜀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明 细应以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之验资报告的记载为准。
    2、审议通过关于注销成都市蜀都大厦贸易商场的议案。
    成都市蜀都大厦贸易商场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要求。根据公司组建四川蜀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需要,结合工商部门对本公司提出的规范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要求,拟将成都市蜀都大厦贸易商场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