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在2002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了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蜀深贸易公司(简称蜀深公司)与惠州市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利华开发处(简称新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现公司已于2003年2月26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该终审判决书认定,本案借款发生时,工商登记显示路桥公司与新城公司是同一家公司,2001年12月13日,新城公司领取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企业间的分立行为。本案债务发生在路桥公司、新城公司分立之前,应由路桥公司与新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终审判决书判决路桥公司与新城公司应在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蜀深公司返还人民币455.27万元。
    本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收回上述款项,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止,公司已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金计143.30万元,该款项如能收回,将可冲回已计提的坏帐准备金143.30万元。
    特此公告。
    
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