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本公司董事会就本公司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成都国资”)、四川汇源科技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汇源科技”)、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成都煤气”)、成都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信托”)、成都市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等五家企业,分别向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双良科技”)协议转让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60,665,44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99%)而编制的董事会报告书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承接本公司于2003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本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暨托管的提示性公告》,在收到本公司股东成都国资、汇源科技、成都煤气、成都信托、商业银行关于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后,董事会对于此次股权转让对于本公司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编制了《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现全文予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本次股权转让中成都国资与双良科技间的协议转让尚需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另外,中国证监会在异议期内对《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后上述股权转让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