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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于2004年5月24日接到北海海事法院(2004)海商初字24号应诉通知书称,北海海事法院已于2004年5月8日受理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工美公司”)所诉港口货物保管合同货损纠纷(以下简称“货损纠纷”)一案。公司作为该案共同被告人之一,现将该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被告:北海市港务管理局、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海外轮代理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诉讼共同被告人。
    二、诉讼案由
    2000年6月,原告中工美公司和被告签订《协议书》及《委托书》,委托被告对原告经北海港进口的铜精矿进行保管、报关、检验、发货等行为。
    2002年4月,原告对北海港保管的上述货物的剩余部分进行重量鉴定,结果表明,与按被告发货记录计算的应剩余重量相比,剩余货物的重量减少了744.9吨,价值人民币1851270.17元。
    据此,原告以保管不善起诉被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人民币1851270.17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司被要求于2004年6月23日至北海海事法院应诉,如果败诉,本公司损失不超过赔偿货损金额人民币1851270.17元。
    特此公告。
    
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