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于2003年10月23日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上海北华出售房产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此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未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集中资金提高主营生产经营能力。
    
独立董事:张青、王军生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