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5日17:00在北海香格里拉大饭店青岛厅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6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已通知到董事9人,参加会议表决9人。董事黄葆源先生,杨延华先生、谢文浩先生、刘海秋先生、苏华春先生、陈怡女士,独立董事赵树梅女士、谷燕铭女士、牛志伟女士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提议,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审核其合法有效性后召集,由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谢文浩先生主持召开,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与会董事选举黄葆源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情况: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了《关于更换公司总裁的提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黄葆源先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当日向董事会书面提出更换公司总裁的提案,提议免除韩立梅女士的公司总裁职务,并提名吴启华先生担任公司总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提案属于新增提案。经与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核,同意会议审议《关于更换公司总裁的提案》。
    经审议,同意免除韩立梅女士的公司总裁职务,并聘任吴启华先生担任公司总裁。
    表决情况: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了《关于更换公司财务总监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新聘任的总裁吴启华先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当日向董事会书面提出更换公司财务总监的提案,提议免除魏津春先生的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并提名李卫平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提案属于新增提案。经与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核,同意会议审议《关于更换公司财务总监的提案》。
    经审议,同意免除魏津春先生的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并聘任李卫平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表决情况: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赵树梅女士、谷燕铭女士、牛志伟女士对以上公司总裁、公司财务总监的更换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附:1.吴启华先生情况;
    2.李卫平先生情况。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6月27日
    吴启华先生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吴启华,男,中共党员,出生年月:1964年10月7日,学历:研究生,职称:经济师。
    1986年07月~1989年05月于防城港外轮理货公司任理货员、理货组长;
    1989年05月~1994年11月于防城港务局总调度室任副主任;
    1994年11月~1995年09月于防城港兴中港务管理处任第一副处长;
    1995年09月~1998年11月于防城港务局第二作业区任总经理;
    1998年11月~1999年09月于防城港务局任企业管理策划部主任;
    1999年09月~2003年02月于防城港务局任总调度室主任、集装箱公司总经理;
    2003年02月~2004年12月于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作业区任总经理;
    2005年01月~2007年05月于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二、兼职情况及与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
    吴启华先生目前不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北海港股份情况
    吴启华先生目前不持有北海港股份。
    四、截至目前,吴启华先生未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吴启华先生未有《公司法》、《北海港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李卫平先生情况
    一、基本情况
    李卫平,男,出生年月:1969年7月,学历:大学本科,职称:高级会计师。
    1993年6月~1994年4月于广西公路管理局机械施工处工作,任№13标段主办会计;
    1994年4月~1995年9月于桂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财务处任主办会计;
    1995年9月~2007年3月于广西华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历任审计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2007年3月~2007年4月于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任财务部副部长。
    二、兼职情况及与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
    李卫平先生目前不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北海港股份情况
    李卫平先生目前不持有北海港股份。
    四、截至目前,李卫平先生未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李卫平先生未有《公司法》、《北海港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