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广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有关问题的批复》(桂股改办[2007]1号)文件。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北海港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方案的批复,同意北海市国资委等北海港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8,304,000股股份对价的形式获得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同意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2股股份的对价安排。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北海港的总股本为188,471,800股,其中北海市国资委持有46,349,191股,占总股本的24.59%;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0,486,665股,占总股本的21.48%;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4,555,999股,占总股本的13.03%;北海市风机厂持有378,648股,占总股本的0.02%;北海市技术交流站持有378,648股,占总股本的0.02%;北海市通用烟花有限公司持有378,648股,占总股本的0.02%。以上股份具有流通权。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与以股抵债组合运作的方式,在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完毕后,以北海市国资委所持的46,349,191股北海港国家股抵偿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全部分离核算费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同意北海市国资委以所持国家股抵偿占用北海港资金(桂政函[2006]226号),尚待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对于以股抵债后剩余的债务153万元余,由北海市国资委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现金偿还。
    三、鉴于目前北海港非流通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未签署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为使北海港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6]4号批复同意的北海港股权分置改革最终方案,由北海港非流通股股东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执行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
    四、在北海港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以股抵债后,北海港要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北部湾(广西)经济开发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对北部湾沿海港口整合重组的总体方案进行股权重组,充分利用上司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平台和资源,把北海港以及北部湾沿海港口做大做强。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关于同意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有关问题的批复》(桂股改办[2007]1号)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