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 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第四条“对地方实行的上 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 15%)的优惠政策, 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并提前予以公示”的规定, 本公司已获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桂政函[2000]256号文件批准,保留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至2001 年底止。
    特此公告。
    
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