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桂民四终字第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对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工美公司")所诉港口货物保管合同货损纠纷(以下简称"货损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将本案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4月26日,中工美公司以其经北海港进口的货物保管不善造成损失为由,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诉共同被告人北海市港务管理局、本公司和北海外轮代理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要求判令共同被告人赔偿其货物损失人民币1,851,270.17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海海事法院已于2004年5月8日受理此案,本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应诉。本公司已于2004年5月26日及在公司2004年年报、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上披露此事项。
    二、本案判决及裁决情况
    2005年1月31日,北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2004]海商初字第024号),判决北海市港务管理局赔偿中工美公司损失1,460,756.86元,本公司对赔偿负连带责任;北海市港务管理局和本公司共同承担15,119元诉讼费用。北海市港务管理局和本公司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经裁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5]桂民四终字第20号)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1、 判决北海市港务管理局和本公司共同赔偿中工美公司货差损失1,460,756.8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2、 审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北海市港务管理局和本公司各负担9,633元。
    三、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公司为共同赔偿人之一,并与北海市港务管理局互负连带责任。
    现公司正与北海市港务管理局协商,以确定共同赔偿的方式。因货损纠纷一案,公司的损失不大于1,460,756.80元。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一) 北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海商初字第024号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桂民四终字第20号
    特此公告。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