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8月9日
    2.召开地点: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杨延华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30831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9.42%。本次股东大会无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3083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无社会公众股参与表决。经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章程上公司的中文全称"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英文全称:"Beihai Xinli Industrial Co., Ltd."更改为:"Beihai Port Co., Ltd."。同意在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培训"的项目,并在公司章程的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培训"项目。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13083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无社会公众股参与表决。经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详见2005年7月9日中国证券报A14版,证券时报A15版的公司公告。
    3.《关于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13083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无社会公众股参与表决。经审议,通过《关于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相互担保(以下称"互保事项")的协议,期限为一年,并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互保事项的具体实施。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的袁公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袁公章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