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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海港 项目:公司公告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7-0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5年7月8日在北海市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05年7月5日以传真方式发出,已通知到全体董事会成员。董事杨延华先生、谢文浩先生、苏华春先生、陈怡女士、赵树梅女士、谷燕铭女士、牛志伟女士参加了本次会议,董事长徐文元先生、董事刘海秋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徐文元先生已授权杨延华先生代为主持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刘海秋先生已授权谢文浩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拟决定将章程上公司的中文全称"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英文全称:"Beihai Xinli Industrial Co., Ltd."更改为:"Beihai Port Co., Ltd."。

    拟决定在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培训"的项目,并在公司章程的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培训"项目。

    同意票9票,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见附件。

    同意票9票,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关于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拟决定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提供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相互担保(以下称"互保事项")的协议,期限为一年,并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互保事项的具体实施。详见公司今日《关于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同意票7票,2票反对,董事谢文浩先生、刘海秋先生因认为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短期还款压力大,我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而表示反对;0票弃权。

    以上三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05年8月9日09:00在北海市以现场方式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三项议案。详见公司今日《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票9票,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7月8日

    附件: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经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简称"规则")进行如下修改:

    一、 原规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使公司股东大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 在原规则第三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五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可采用现场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是指利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按照其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的非现场投票。"

    三、 原规则第四条(现调整为为第六条)修改为:"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必须经公司公告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身份认证后做出投票,则该投票行为视为该股东亲自行使表决权。"

    四、 在原规则第四条(现调整为为第六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公司公告指定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第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五、 在原规则第八条(现调整为第十二条)中加入以下表述:"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还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六、 在原规则第八条(现调整为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具有本规则六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七、 原规则第九条(现调整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 在原规则第十一条(现调整为第十六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前需修改提案或在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董事会应当按《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取消提案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九、 在原规则第十四条(现调整为第二十一条)中加入以下表述:"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临时提案应至少提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否则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十、 原规则第二十六条(现调整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十一、 在原规则第三十二条(现调整为第三十九条)中加入以下表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 原规则第三十三条(现调整为第四十条)的第一款修改为:"一、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

    十三、 将第四十条与第四十一条合并,现调整为第四十七条,即"第四十七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由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十四、在原规则第四十一条(现调整为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现场投票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十五、在原规则第五十二条(现调整为第五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十六、原规则第五十五条(现调整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在统计时计为弃权。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形式参与表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原规则第五十六条(现调整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验票人应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验票人根据汇总表的内容宣布表决结果。

    如果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载入会议记录。

    表决结果汇总表应该将流通股和非流通对每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分别统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本规则第六十条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十八、在原规则第六十三条(现调整为第七十一条)中加入以下表述:"在股东大会所议事项涉及应由社会公众股东另行投票表决的事项时,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表决结果及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原为三年)修改为二十年。

    十九、原规则第六十六条(现调整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或表决权数)数。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做出说明。"

    二十、原规则七十六条(现调整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则经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十一、规则中"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修改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为:"证券交易所"。

    二十二、由于新增加条款,规则的条款序号也相应的进行调整。其中原规则引用的规则条款的序号也作调整。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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