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张云 峰律师出席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3月23日在《证券时报》第52 版上刊登了《青海数码网络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参会 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等有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4 日在深圳市五洲 宾馆长江厅召开,召开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名,所持有或所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经 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2001 年度董事会报告》、 《 2001年度监事会报告》、《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预计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支付会计 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关于对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汇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云峰
    20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