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指派李春 燕律师出席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2月28日在《证券时报》第8 版上刊登了《青海数码网络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参会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等有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月28 日在青 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39号青百商城七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或所代表股份99,913,3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42%;经 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了《关于选举温成学、唐越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汇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春燕
    20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