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200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青海数码网络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第24 版上刊登了《青海数码网络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及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参会登记办 法、股权登记日等有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24 日下午在深圳五洲宾馆 三楼深圳厅召开。召开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4名, 代表股份1166400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86%。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符 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 列入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经核查,在表决中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赞成《公司 2000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报告》、《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预计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公司2001年度 增资配股方案》的票数均超过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董事及监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