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相关文件,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暨注销盐湖集团受让数码网络股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本人同意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暨注销盐湖集团受让股权的方案。
    独立董事签字:陈喜良 李春燕 马维英
    200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