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4年6月23日公布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近日我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明委执字第19-2号],现将该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借款担保纠纷案是在行政干预下发生的,属历史遗留问题,起因于1996年,江门市江普玻璃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借款47万美元用于进口纯碱,由我司等五家单位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江普玻璃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由此引发诉讼。(相关内容详见2004年6月23日我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案进展情况
    我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明委执字第19-2号],称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江中法经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6月16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于2004年6月16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划扣被执行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42068元至该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划扣我司存款后,我司在工商银行的基本账户即获解封。
    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6月16日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查封我司账户标的为人民币550万元,此次高明区人民法院强制划扣我司存款为人民币6142068万元,增加的人民币642068元为银行罚息,此次较大金额的存款被法院强制划扣,我司将依照股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按个别认定法将其计提坏账准备,这对我司2004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构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今年上半年由于公司未取得类似去年同期的投资收益以及受本次诉讼事件的不利影响,预计本公司上半年业绩将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四、其他事项
    1、本案涉及的债务应由江普玻璃有限公司偿还,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应由我司和其余3家担保单位共同承担,我司近期将向江普玻璃有限公司和其余3家担保单位追偿我司损失。
    2、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委执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OO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