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2月14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执字第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信营业部、江门市财政局借款纠纷一案的(2001)新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院依宏源公司的申请,于2003年元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门市财政局(与江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持有的我公司国有股1500万股。
    该1500万股国有股占我司国有股总数的16.90%,占我司股本总数的6.06%,持有人为江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据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该两单位已分别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明确该案被执行人不是江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门市财政局不持有“广东甘化”国有股。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