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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G甘化 项目:公司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2-04-06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提 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 经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维护公司利益的能力;

    (二)具有与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的;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附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国家公务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局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须按 照要求给与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 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 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 公司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 监事要接受定期考核,并定期写出工作述职报告,提出个人对公 司依法经营运作的独立评鉴。

    公司应对监事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 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 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行使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局会议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局会议;

    (四)对董事或总裁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裁 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局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 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局提出 解聘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 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局、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 可以向证券监 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与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 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时可以到下属企业进 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 公司审计部门给与帮助。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 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 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三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 聘请会计事务所帮 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每年终,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和个人总结,统一交公司董事局秘书保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 告、本年度中报前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 否召开临时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两名以上监事提议的,监事会必须召开 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议 以书面、电话或者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局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局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 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 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十一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 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 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 公司董事局秘书,由公司董事局秘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指 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 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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