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第八次董事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本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预案为:向发起人股东和定向法人股东按每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6.50元,向社会个人股东按每10股送3股红股,并派发现金红利3.50 元(含 税)。
    以上方案须经1995年5月2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