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经司法裁定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本公司444家法人所持30,443,987股份已过户至8542名实际出资人名下。
    2、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1,655,153股(其中:3家法人股东持有1,211,166股,经司法裁定后8542户实际出资人持有30,443,9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0%。
    3、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7月13日。
    一、司法判决与裁定过户
    (一)司法判决及裁定事项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蓬民一初字第582-673、684-733、798-288、830-841、871-934、967-1035、1042、1051-1075、1081-1181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市潮连供销社等444家法人单位名下的30,443,987股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确认为实际出资人区秋达等相关自然人及单位所有,变更登记股东为区秋达等相关自然人及单位。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蓬民一初字第582-673、684-733、798-288、830-841、871-934、967-1035、1042、1051-1075、1081-1181号]》民事判决书,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蓬执字第850-1293号》(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蓬执字第850-1293号》(以下简称“裁定书”),具体协助执行及裁定内容如下:
    “登记在市潮连供销社等444家法人单位名下的30,443,987股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按面值变更登记到区秋达等8542位实际出资认购人名下。”
    (二)司法裁定执行完毕后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情况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蓬民一初字第582-673、684-733、798-288、830-841、871-934、967-1035、1042、1051-1075、1081-118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将上述股份过户办理完毕。过户完成前后,涉及到本次解除限售的本公司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及持股情况详见《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提示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6年2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3日实施。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法定承诺事项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同意本以股抵债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特别承诺事项
    除法定承诺外,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承诺:
    ①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其后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②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控股股东如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上述36个月的限售期满后24个月内,只有当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高于3.00元/股时,方可挂牌交易出售所持股票。如果自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的,上述最低流通价格应相应进行调整。
    ③控股股东同时承诺:如果控股股东违反前述承诺的禁售和限售条件而出售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将出售股票的全部所得归上市公司所有。
    3、本次司法裁定过户对各方股改承诺的影响
    原444家法人股东于股改实施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均未达到5%,根据有关规定,该等股份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在股改实施一年后解除限售。有鉴于此,承继该等股份的8542位实际出资认购人所持股份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在股改实施一年后解除限售。
    (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涉及股东8545户(包括3家法人股东和经司法裁定后的区秋达等8542户实际出资人股东),股份数量31,655,153股(其中:3家法人股东持有1,211,166股,经司法裁定后8542户实际出资人持有30,443,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0%,解除限售时间为2007年7月13日,经司法裁定并过户后的区秋达等8542户实际出资人股东情况具体参见《附表二》。
序号 股东名称 解除限售股数占总股本比 (股) 例(%) 1 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 396,000 0.12 2 江门市广播电视大学 29,700 0.01 3 江门市光达实业有限公司 785,466 0.24 其他区秋达等8542户自然人 4 30,443,987 9.43 以及法人社团 合 计 31,655,153 9.80
    (四)此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为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五)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105,756,377 32.76 74,101,224 22.95 1、国家持股 64,000,000 19.82 64,000,000 19.82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其中: 境内法人持股 41,568,872 12.88 9,913,719 3.07 境内自然人持股 187,505 0.06 187,505 0.06 4、外资持股 其中: 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17,104,947 67.24 248,760,100 77.05 1、人民币普通股 217,104,947 67.24 248,760,100 77.05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322,861,324 100.00 322,861,324 100.00
    数量单位:股
    (六)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核查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
    2、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垫付对价及偿还的情形;
    2、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7)蓬民一初字第582-673、684-733、798-288、830-841、871-934、967-1035、1042、1051-1075、1081-1181 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蓬执字第850-1293 号》
    3、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OO 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