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收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通知称:“关于申请人江门市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资产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6)江中法立保字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06年11月16日对被申请人江门市资产管理局持有你公司的国有法人股2000万股及其红股、配股(含转增)采取了诉前冻结措施。”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持有我公司的2000万股国有股原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06年10月被解除冻结。该2000万股国有股占我公司国有股总数的31.25%,占我司股本总数的6.19%。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