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1995年4月18日召开,根据1994年12 月 23日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1994年年终分红方案为法人股每10股派发3元现金, 个 人股每10股送2股另派发1元现金。
    此外,公司董事会根据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决定于1995年下半年适当时机向全 体股东配售新股,配股比例为每10股配售3股。有关配股事宜, 尚待专门召开股东 大会决议并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才实施。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