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1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的广西足球俱乐部诉本公司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消极比赛”一案,日前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广西足球俱乐部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即广西足球俱乐部应付本公司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东莞市宏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主场承包费、主场补贴共计100.31万元,偿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并承担二审有关诉讼费。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