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吸收合并东 莞宏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基准日为1994年12月31日。自合并基准日起,原东 莞宏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剥离部分的资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东莞宏远发展总公 司承继外,其余的债权债务由本公司承继。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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