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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项目:公司公告

关于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的公告
2001-09-17 打印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宏远)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严 重的违规事实:

    1、截止2000年12月31日,粤宏远向第一大股东广东宏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宏远集团”)提供借款累计达5.74亿元,其中占用9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9805.45万元, 2000年新增借款3.33 亿元; 粤宏远向其关联企业香港宏远国际投资公司提供借款 5249万元。对于上述事项,该公司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2000年12月31日,粤宏远为宏远集团1.3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该公司没 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1年5月粤宏远对前述已到期的1900 万元贷款担保进 行续担保。

    3、粤宏远对1998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不实。该公司在2000 年年度报 告中披露的累计募股资金投入数比199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累计投入数少4030万元。

    粤宏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的4.1、7.3.13、7.3.14、7.4.3条的规定。

    粤宏远董事陈林、刘伟权、王连莹、陈海涛、祝沈军、周敏, 原董事陈锦祥、 郭松波、张小玲、李达明在履行董事职责时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规则》4.2 条和《董事声明与承诺》,对该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粤宏远监事张民高、冯炳强、钟振强、朱剑飞、熊伟平没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违反了《监事声明与承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规则》12.1条、12.2条和12.4条的规定, 本所决定对粤宏远公司及 上述董事、监事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认为:上市公司董事应树立为全体股东负责的观念。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 市公司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 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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