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的更好发展,东莞市人 民政府同意给予本公司按国家税法规定计征所得税后,超过15%以上部分由市财政 返还的优惠措施,从本公司股票上市年度起执行(1996年11月25日东府办复〔1996〕 248号文)。
    本次获返还的秘得税额情况如下:
    1994年度返还2434.75万元;
    1995年度返还2443.50万元;
    1996年上半年返还1295.92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6174.17万元。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