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于1995年4月18日召开会议,决定1995年度进行配股,配股方案为:以1994年中期送股后的总股本100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按1995年分红送股后的总股本计算,为每10股配2.1股。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分别刊登于1995年4月19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随后本公司于199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并于1995年5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董事会1995年度配股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刊登于1995年5月13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本公司因4月22日刊登的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与《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规不符,一是按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提前三十天公布,并至少应当连续刊登2次”,本公司该次通告只提前二十天,并且未连续刊登,二是该次通告规定出席会议对象为“持有一万股及以上的股东,不足一万股的股东可自行协商产生一名代表”,限制了部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
    本公司董事会认识到上述做法是我们工作中的过失,没有充分履行董事会诚信义务,为此,本公司董事会谨向广大股东表示歉意,并决定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告已于1995年8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并于8月16日再刊登一次,重新规定出席会议对象为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董事会诚恳表示今后一定要严格执行《公司法》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充分履行诚信义务,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