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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2 证券简称:G金盘 项目:公司公告

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3-01-25 打印

    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金盘实业

    股票代码:000572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海口市财政局

    住所:海口市海甸一西路2号

    电话:0898-66257906

    三、股份变动性质:法院裁定转让

    四、持股变动报告签署日期:2003年1月24日

    特 别 提 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因执行司法裁定引起,无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报告人:指海口市财政局

    海马公司/收购方:指海南海马投资有限公司

    金盘实业:指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资公司:指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海口中院:指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转让:指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海南海马投资有限

    公司受让海口市财政局所持有的金盘实业国家股

    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海口市财政局

    住所:海口市海甸一西路2号

    电话:0898-66257906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介绍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
    徐唐先 局长    420106540215081 中国    海口          无
    颜维散 副局长  460100530820411 中国    海口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2003年1月22日,本报告人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事裁定书([2003]海中法执字第18 号),裁定将本报告人所持有的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3,239,605股国家股抵偿给海南海马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后,股份性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案由:2002年12月25日,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欠海马公司借款33,295,842元。因借款人海口市财政局、国资公司逾期未向海马公司偿还借款,海马公司与借款人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并经海南省第二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后,因借款人海口市财政局、国资公司再次违反协议规定,逾期未偿还借款,海南省第二公证处就此出具了《执行证书》。海马公司据此依法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海口市财政局、国资公司没有偿付海马公司33,295,842元,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海口中院主持下,海马公司与海口市财政局、国资公司协商后,海口中院裁定将海口市财政局持有的金盘实业国家股83,239,605股(根据金盘实业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每 股净资产0.22元)过户给海马公司,冲抵海口市财政局、国资公司所欠海马公司的全部债务。

    (二)本报告人原持有金盘实业国家股83,239,605股,占金盘实业总股本38.55%,为第一大股东。本次法院裁定转让后,本报告人不再持有金盘实业的股份,海马公司成为金盘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持有金盘实业社会法人股83,239,605股,占金盘实业总股本38.55%。

    (三)双方已按有关规定于2003年1月24日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人在提交报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金盘实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第二公证处(2003)琼二证字第140号《公证书》;

    2、海南省第二公证处(2003)琼二证字第184号《执行证书》;

    3、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海南海马投资有限公司与签订《借款合同》、《还款协议》;

    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颜维散

    海口市财政局(盖章)

    签注日期:20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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