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黄儒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与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工作,本 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验证了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监督了会议文件的审议表决和有关人员的选举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局已于2002年4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召开会议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和选举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和选举事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统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为117,611,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已公告的公司文件,即公司《2001年度工作报告及2002年工作 计划》、《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1年度 利润分配议案》、《关于200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说明的议案》、《2001年度报 告》、《关于理顺海口市工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与我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议案》、《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及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酬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 津贴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公司第四届董事局董 事、第四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进行了选举。审议和选举以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均予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审议和选举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真实,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且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审 议和选举表决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黄儒良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