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 派黄儒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与公司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工作。 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文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验证 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监督了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 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局已于2000年11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召开会议时间、地 点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0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统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10人,代表股份为117,367,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已公告的议案, 即《关于向海口市工业建设开发总公司转让海 口市金盘建筑材料公司产权的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有效地通过了该 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真实、 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真 实合法、有效。
    
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黄儒良
    20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