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骑集团″)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被司法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2002年7月22日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冻结股份通知》([2002]鲁高法执一字第15号)。通知中称:该法院在执行山东天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轻骑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2年7月4日依法冻结轻骑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18,449,600股及红股配股,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02年7月4日起,至2003年7月2日止)。
    二、本公司于2002年7月22日接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寄来的《通知书》([2002]深福法执字第1814号)。通知中称:该法院受理的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申请执行深圳市华伟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轻骑集团借款纠纷一案,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02)深仲裁字第36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02年7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轻骑集团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的本公司股权3000万股及分红派息。
    特此公告。
    
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23日
    附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股份通知》([2002]鲁高法执一字第15号);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鲁高法执一字第15-1号);
    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02]深福法执字第1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