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新大洲摩托车总汇(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本 公司与天津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 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 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并协议书》,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 2001]449号文的初步批准,本公司拟与上述公司进行合并, 设立新大洲本田摩托 有限公司,合并后本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予以 承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司特向债权人发出如下公告:
    1、凡本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司发布第一次公告日(即2001年6月8 日)起九十 天内持有效债权凭证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协商有关债权处理事宜;
    2、债权申报:
    (1)具体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长堤路40号
    (2)邮编:570101
    (3)电话:0898-66232112
    (4)传真:0898-66225514
    (5)联系人:周明
    特此公告。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总汇    2001年6月7日